拍攝監控錄像是否侵犯肖像權
未經本人同意且用于營利屬于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何界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1、未經本人同意;
2、以營利為目的。
根據《俏像權》的有關法律規定,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侵犯肖像權得同時具備幾個要素: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隱私,是否給當事人造成了負面的影響,是否是以盈利為目的。
此外,肖像權還規定,為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拍照;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的拍照。
什么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為:
(1)肖像制作權。是否將形象轉化為肖像,決定在肖像權人,沒有征得同意或經默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肖像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權。即肖像權人有權將肖像有償或無償轉讓與其他人根據約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擁有權。公民可以擁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維護權。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其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時,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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