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標準
就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所應享有的補償標準而言,若出現諸如由用人單位主動提請終止合同等特殊情況時,用人單位有義務根據勞動者在公司內的實際服務年限,以每滿一年為期,向其支付一個月的薪酬;而對于服務期限超過六個月但未滿一年的勞動者,應按照一整年來計算;至于服務期限不足六個月者,則需向該類勞動者發放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能領失業金嗎
在合同期限屆滿之際,若表示無意續簽合同,此時便不可申領失業金。
因為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時,假設勞動者自主選擇不再續簽協議,此種情況下,便不符合因非自身原因導致失業的標準,即便滿足繳納失業保險費用達一年以上這樣的前提條件,也是無權申領的。
無法如期領取失業保險的必要條件如下:首先,必須符合按照相關法規依法參保失業保險,且作為保費支付方及參保者,已經依照當地管理機構的規定履行交付保險費用長達一年的時間要求;其次,由于非個人意愿引起的失業狀態,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并不希望結束當前就業,然而因為特定的原因而迫使其無法繼續工作,屬于這種情形;最后,已經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失業登記手續,并提供了自己具備重新就業需求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