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抵押貸款合同在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
符合哪些條件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發布、施行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序細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證書;
(一)貸款人、貸款人符合貸款、借款的條件;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合同內容真實、合法。
合同中有強制執行約定的,公證處應賦予該公證書以強制執行的效力。
不符合前述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公證。拒絕公證的,公證處應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之對拒絕不服的復議程序。
抵押物登記事項
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事項包括哪些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號修訂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事項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范圍,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設立《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薄》,供社會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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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抵押貸款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抵押合同中貸款人、貸款人符合貸款、借款的條件,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真實合法的是可以進行公證的。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