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眾最常見的認識是: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中規定(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4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2天(五)端午節,放假1天(六)中秋節,放假1天(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共計十三天。
但仔細了解《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發現法定節假日不僅僅這十一天,而且包括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中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對于法定節假日的界定,只有從《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尋找,其他并未有上位法對此進行規范。從《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全民放假的節假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節假日的區別,只有在《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第六條有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并沒有規定全民放假的為法定節假日,應支付300%工資,而部分公民放假的不是法定節假日,不應當支付300%工資。
二,法定節假日的勞動權益
對于法定節假日勞動者合法權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說全民休息十三天加班支付300%工資已經得到全社會認可,并在逐步得到實施,但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的加班工資問題卻沒有任何反應:社會上并未重視關注,企業并未實施300%工資支付,勞動者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并積極主動維護自己的權利。
結論: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為法定節假日,如果加班,企業應支付當300%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