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抵押權應注意哪些事項
1、房地產抵押時,分別到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房地產的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分別隸屬于不同的行政部門,為避免抵押人將同一房地產分別抵押給不同的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在設立抵押時,就應當要求抵押人將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一并抵押給抵押權人。
盡管這樣的建議有些保守,但從謹慎角度出發,避免房屋與土地的重復抵押是非常有效的。待今后象上海、廣東省等地方房地統一到一個行政部門管理時,這個問題會迎刃而解,但在現有行政管理體制下,此乃權宜之計。
2、設立抵押與發生債權同時進行。在發生債權的同時,就設立抵押權,避免發生債權在先,設立抵押在后,這樣可以防止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被其他債權人認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的嫌疑。
如果債權發生在前已經既成事實,那么,債權人在設立抵押權時,應充分考察債務人是否有多個債權人,債權是否已經屆滿,若債務人將該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時,是否會導致債務人履行能力的喪失,等等。如果可能會構成惡意抵押的要件,則我們建議,債權人就不要接受抵押,不如直接行使訴權,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并申請財產保全。
抵押權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保法對保證有無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擔保法對抵押權有無期限卻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第1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從該條的分析來說,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么抵押權也消滅了。
民法通則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于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抵押權在進行抵押的情況下應當注意的事項有,到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且設立抵押與發生債權同時進行等。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