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自愿離婚嗎
解除婚姻關系乃夫婦雙方各自的合法權益及自主行為,既可通過友好協商達成離婚協議,亦有通過正式法律程序進行訴訟離婚之司法途徑。
【協議離婚】倘若雙方均抱持理性態度、深思熟慮后決定自愿離婚,則應予以批準。
此過程中,當事人須前往當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當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確認雙方皆為自愿且已妥善處理好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配等相關事宜之后,即可頒發離婚證書。
【訴訟離婚】若有任何一方堅決主張結束婚姻關系,有權選擇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協議離婚流程沒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1、在未進行公證程序的情況下,只要滿足法律所規定的有效的條件,離婚協議便可產生效力并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
2、相關必要的生效條款包括:
(1)簽署方需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必須是其真實意愿的表達;
(3)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以及行為人不能存在與相對人共同實施惡意行為,以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等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