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催收貸款我們可以采取一下幾種方法:
(1)向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
當貸款逾期以后,信貸人員可以向借款人發放"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以表示權利人以向義務人提出了權利請求。同時,信貸人員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關于在"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簽章是否必須是借款人本人呢?
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由此可見,在簽章過程中,我們不一定非要借款人本人簽章,為企業貸款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是收發室進行簽收;為自然人貸款的,可以是借款人的配偶、同住的父母或者是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時以上簽收人必須符合《民法典》第18條的規定。所以,貸款銀行在向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讓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簽字和蓋章,確保手續的合法性,證據的可采性。
(2)扣收借款人帳戶利息或本金。
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這種方法是《民法典》規定的抵銷權在訴訟時效制度中的體現。抵銷,是指雙當事人互付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兩種。
當事人互付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該條款揭示了法定抵銷權的內涵,在銀行實務當中如果運用了"法定抵銷權",應當注意到以下幾個方面:
1、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戶且賬戶有余額
2、借款人的貸款已經到期且開始動用銀行賬戶資金
法定抵銷要求雙方債務已經到期,在銀行貸款實務當中我們必須分兩種情況進行考慮。
第一種情形:貸款到期以后,借款人如果在貸款行開活期性賬戶的,那么雙方當事人在這一存款法律關系當中,簽訂的是不定期合同關系,《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因此,當借款人提出要動用銀行賬戶資金時,原來的不定期合同已經轉變為定期合同,并在提出這一請求的時候,該合同即已到期,在這一時刻我們可以進行扣收利息或者本金來保全時效。相反而言,我們將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種情形:貸款到期以后,借款人如果在貸款行開立定期存款賬戶,那么我們應當等到存款到期以后進行扣收,但是必須注意定期存單的存期,應當控制在一年或兩年,否則對于保全銀行債權訴訟時效就沒意義了:如果借款人未到期提前支取的,我們可以在支取當日進行扣收貸款利息或者本金。
(3)通知借款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因此,在扣收利息或本金是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通知函。
協議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抵銷條款,一方債權到期以后就可以主張抵銷。與法定抵銷相比而言,協議抵銷相對比較簡便,只要雙方協議達成即可,并不要求雙方債權均以到期。在銀行信貸實務當中運用的比較多,但是它的涵蓋面沒有法定抵銷廣泛。
在銀行借款實務當中,我們應當綜合運用這兩種抵銷權,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運用法定抵銷,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銷的條件并且要通知債務人,否則構成侵權。如果是試圖運用協議抵銷,則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約定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金和利息,確保貸款人的權力。
(4)在省級刊物上主張權利
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借款人逃避債務,已不知去向,無法向其主張債權,這時候我們可以主張權利內容進行公告,使其達到保全債權時效的目的。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這種方法花費比較大,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能加以運用。
3、承認。即義務人向權利人承認其權利存在并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在實踐當中主要是通過行為進行表示的。在銀行信貸業務當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者貸款的部分償還。
綜上所述:在銀行借款過程當中,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應當本著節約成本,快速、及時、有效的原則保全銀行債權、防范銀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最大化保證銀行資產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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