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和其他男人擁抱,算不算出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判斷婚姻中是否存在越軌的方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往來書信以及其他能夠證實此事的書面材料都是有力的證據;其次,為了保證不侵犯個人隱私權益,所采用的錄音錄像等形式應經過合法取證調查程序。
針對婚內越軌舉動,通常是指在未解除現存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任何一位配偶與婚外人士發生性關系這一違反倫理道德及社會行為規范的行為。
然而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出軌”通常僅僅是日常生活用語,并不作為法律術語使用。
這種違背婚姻承諾的行為無疑會對另一半產生傷害,因此在我國現行頒布并實施的《民法典》中,這一情況被視為對另一半的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必要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對方出軌是否可以夠索要離婚賠償
因配偶在婚姻關系中出現不忠行為導致離婚的,無權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因為通奸行為并非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過錯行為之一,因此,未涉及此類行為的一方無法依據該理由向另一方主張賠償。
若過錯方在婚內存在通奸行為之外,還與第三者長期穩定地共同生活,那么這種情況便構成了婚姻相關法律所定義的過錯行為,無過錯方有權根據其配偶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向法院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包括財產損失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兩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