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運費承擔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因運輸合同產生糾紛的,運費損失是不是應該支持,由具體的情況而定。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第八百三十六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合同糾紛的運費承擔都是由敗訴方的,這個一般是這樣進行判決的,到時候不服的可以進行上訴處理的,不過這樣的情況法院一般會先組織調解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師事務所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