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已經抵押貸款了,還能再貸不
根據銀行相關規定,已進行過抵押貸款的房產仍可再次申請辦理貸款業務,但需滿足以下諸多要求:首先,需持有本國合法且實際存在的身份證明文件,同時,年齡應介于18歲至65周歲之間,證明其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次,需有正常穩定的職業及穩定可觀的收入來源,確保擁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充足能力,以及良好且記載詳實的信用記錄;此外,所申請的貸款資金用途必須合理且合規。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男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在男方在結婚之前購買房屋的情況下,這棟房屋是否屬于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受諸多因素影響,具體情況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判斷。
對以下幾種情況進行細分說明如下:
1.若在婚姻登記之前,男方已全額支付購房款項,且該房屋的所有權證也登記在了男方個人名下,那么這棟房屋將被認定為男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在結婚期間存在特殊協議約定。
在此種情況下,如果男女雙方最終選擇離婚,則女方無權對該房屋進行份額分配;
2.與上一案例不同,若在同一時期,男方通過全額付款的方式購置房產,他選擇將其所有權證登記在雙方夫婦的名義之下,這種行為將會被理解為婚姻中的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資產。
在此背景之下,如果男方和女方無法就財產分割達成共識,他們可以選擇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判定財產分割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此類情況離婚時仍然可能引發爭議;
3.另一種情況是,男方在婚姻登記之前購買了房子并將所有權證登記在其名下,但卻需要在婚前使用婚后所得的共同收入進行房產按揭還款。
在這樣的背景下離婚時,房產仍會被確認為男方的個人財產,但必定包含雙方共同承擔的還款金額以及房產升值后所增加的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富。
女方在此時有權主張對以上這些部分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