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員賠償2n還是n+1
經濟補償金額具體如下所述:
1.若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遭到無過失性解雇,將有權獲得經濟補償,該項補償的標準是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如遭遇有過失性的解雇情況,則不享有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仍須按照法規規定為勞動者結清當期應得的薪資待遇;
3.若遭受到違法解雇,勞動者有權獲取一個月工資額度的補償金作為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裁員最多只能賠12個月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當公司實施裁員計劃時,只給予員工最多為12個月的工資補償,并且僅限于以下情況:即涉及到裁員的對象須已在該企業工作滿12年方可獲得12個月的工資補償款。
關于裁員的經濟補償方式,是按照該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數,每一年應支付一個月的平均工資給對應的勞動者。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勞動者持續為公司服務超過6個月但未達到一年的期限,則其可視為一整年度進行計算;若當事人在職時間不足半年,則將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