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限制人身自由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管制后對人身自由是有限制的,禁止當事人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管制是怎么執行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具體來說,就是縣或縣級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轄區、縣的公安分局。
在司法實踐中,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指派所屬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員以及有關單位的保衛組織,依靠治安保衛委員會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向管制犯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實,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時宣布管制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遵守刑法的規定。根據刑法第34條,這些規定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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