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釋全文》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5〕19號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規定,現就人民法院1日以后審理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規定?對31日以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規定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且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規定第一款的規定。
規定?對31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數罪并罰的,適用修正后刑法規定第二款的規定。
規定?對31日以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刑法規定第一款規定的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適用修正后刑法規定第三款的規定。
規定?對31日以前實施的刑法規定第一款規定的虐待行為,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適用修正后刑法規定第三款的規定。
規定?對31日以前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答案,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后刑法規定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有關規定。
規定?對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有關規定。
實施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或者貪污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
規定?對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規定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規定第四款的規定。
規定?本解釋自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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