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1、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照片;
2、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軍人應交驗軍人身份證明
3、未滿十六周歲,并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戶口簿、出生證明及復印件
4、代辦的還需提交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軍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單位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
二、辦理材料
1、提交《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要求填寫完整、真實、清晰并貼有符合要求的照片;
2、申請人身份證明。內地居民交驗身份證原件(申請人為軍人的只需交驗身份證明);并附復印件;
3、屬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提交單位意見;軍人提交部隊批件和軍官證(或離退休證)及復印件。
4、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注意:在我市居住的本省其他城市居民還需提交在我市暫(居)住12個月以上的證明,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提交1年以上的工作證明,只能簽發團隊旅游簽注。
三、辦理流程
窗口申請流程:
提交申請→數碼照相→采集指紋→受理申請→繳納費用→制作證件→發放證件
四、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證時限
首次辦理、換發、補發證件10個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通行證100元/證,旅游類簽注一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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