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擾民,樓下應該如何維權
對于這種相鄰權受到侵害的情況,首先應該及時向相關部門(物業、居委會)反映,請求幫助解決;而對于調解未果的,則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需要加以說明的是,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則需要由相關部門對樓上傳出的“音樂”噪音做出鑒定,證明噪音的確影響到了相鄰的正常生活。如果樓上鄰居家的“音樂”聲確實達到了噪聲的標準,則應該立即改正其不當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精神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九十條相鄰不動產之間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相鄰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鄰關系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享有地上權(見用益物權)的人,也應適用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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