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傳喚公民一般需要多久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出現違法違規現象可以向他的上一級部門反映。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二、傳喚程序有哪些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根據本相關規定,派出所傳喚公民持續的時間一般都不得超過12個小時。是有特殊情況,涉及案件特別重大,復雜的,傳喚的時間不能夠超過24小時。若是當事人已經出現了違法的現象,可以向上級部門進行報告。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或者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