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在正常情況下,離婚時的財產應當被公正且合理地進行分配。
針對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問題,其歸屬權應先交由夫妻雙方進行商議,若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統一共識,便依照協商后得出的結論來進行分配;如若無法取得一致,則應當交由法定機構也就是法院依職權參照一些基本原則,比如優先保障弱者權益,包括孩子、女方和無過失方等群體,來對這些財產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離婚財產可以給子女嗎
在夫妻決定離婚時,如若二者均同意將財產贈與孩子,便可行使此權利并簽訂相關協議。
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所爭議時,應當詳細考慮該子女的個人意愿。
此外,由于孩子尚處于未成年階段,在他們成年以前,無法獨立處理和管理房產等財產,因此,通常情況下,此類民事行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代為執行。
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僅能代表孩子對房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因此所獲得的收益理應歸屬于孩子,而非父母。
此處所指的“處分”并不包含出售房產的權利,因為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必須征得房產所有人的同意,而孩子作為未成年人,出售房產顯然超出了與他們年齡和智力水平相符的民事活動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