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算是30天離婚冷靜期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下,第三十條規定的“三十日離婚冷靜期”以“無過錯離婚”的原則為依據。
此項規定旨在讓準備離婚的夫婦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申請之后,需經過整整三十天的時間,方可正式辦理離婚手續。
這項制度的設立,其初衷在于確保雙方當事人有充足的時間來審慎思考,權衡利弊,最終決定是否真正要終結這段婚姻關系,從而避免因一時沖動而做出草率決定。
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撤銷離婚申請;若在冷靜期結束后,雙方仍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則將被視作撤銷離婚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冷靜期的計算方式為連續計算,包含工作日及非工作日,但并不涵蓋提交申請當日。
若在冷靜期的最后一天恰逢法定節假日或者周末,那么該日期將會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能見面嗎
所謂離婚冷靜期,即是當夫妻雙方提出協議離婚申請之后,需經歷一段期限較長的理性思考過程,此間通常設定為30日。
在此期間,當事人雙方依然享有自由的會面權利,并能展開充分而坦誠的交流。
設置冷靜期的宗旨在于使當事人雙方都能夠暫時放下紛擾與情緒,對自身的婚姻狀況進行全面、深入的再評估,看是否真有必要走離婚這條道路。
若當事人雙方在冷靜期滿后依然維持同樣的離婚意圖,那么可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完成離婚手續。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根本初衷在于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一次反思和調整的機會,以避免因一時沖動做出不理智的決定。
在這個階段里,當事人雙方擁有自由的會面以及溝通的權利,然而此項見面及交流應遵循互相尊重的原則,盡量減少可能引發的矛盾與沖突。
三、冷靜期過了還是要離婚怎么辦
若經過冷靜期后夫婦二人仍舊堅決要求離婚,則需遵循法定程序推動離婚事務的進展。
在此種情形之下,配偶雙方應優先選擇通過友好協商來妥善處理財產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撫育等重要事宜。
若經協商達成一致共識,便可簽訂離婚協議,隨后前往民政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倘若無法就上述事項達成一致,任一方均有權向上訴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與法律法規,對離婚及其相關的財產分割、未成年子女撫育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與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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