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辦理按揭貸款和取得房產證之間需要一段時間,婚前按揭貸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現象十分普遍。買房從簽合同到付首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再到辦理產權證,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這使按揭且房產證上只登記一人的房產在離婚訴訟中經常成為財產爭議的焦點。
婚前按揭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如果只登記一方的名字,是不是個人財產?有這樣一個案例:王女士和呂先生結婚。婚前呂先生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房款40萬,個人首付12萬。婚后,兩人共同還貸。但房產證辦下來的時候只登記了呂先生的名字。,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關于如何分割房產兩人產生了矛盾。呂先生認為,既然是自己同開發商簽訂合同,首付也是用自己個人財產支付,特別是房產證上登記為自己的名字,該項房產應該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而劉女士認為,雖然房產證上登記是呂先生的名字,但是房產證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才取得,自己也參與還貸,房產應該屬于共同財產。由于《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隨后頒布的兩個司法解釋并沒有對按揭購房這種情況明確規定。地方法院有各自的處理原則,所以這個案例在不同的地域,處理結果也大不相同。
如果是在廣東或者上海,呂先生的主張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婚姻糾紛專門出臺了指導意見:“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房屋預售合同的買受人為該方且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另一方婚后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至于另一方對取得房產做出的貢獻,可以適當補償。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類問題的解答觀點同廣東基本一致。這種情況下的房產證并不是證明房產所有權的唯一依據,但若有證明在結婚前雙方認可房屋為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出資的證據,比如簽有“約定房屋共有”的協議,雖然房產證上登記為一人,房產仍屬于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在河南,呂先生若想贏得訴訟就沒有那么輕松,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意見中指出:“一方婚前借款或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購房所欠債務主要是用婚后共同所得償還的,視為夫妻共有財產”。王女士勝訴的可能更大。
不過,并不是婚后取得的房產證,該房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假設呂先生在婚前已經支付全部40萬房款,或者在結婚前已經償還所有按揭款,婚后取得的房產證僅僅是為購房手續的完善,那么,依據河南高院的指導意見,該房產仍然屬于呂先生的個人財產。
房產所有權的劃分直接牽涉到房屋增值部分利益的處理,實踐中處理該問題的差異很大。所以,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按揭房產的房產證上還是盡量登記夫妻雙方名字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