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具體來說包括硬件和軟件兩個方面:
1、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
服務場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務設施、設備應當安全可靠,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達到進行此等經營所需要達到的安全標準。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體結構方面的安全要求。經營者所使用的建筑應當符合《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投入經營使用前必須經過建筑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等等。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方面的法規一般要求經營者在服務場所內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并保證他們一直處于良好的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2條規定“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開業。”再次,符合經營場所的電梯安全的特別要求。1992年,勞動部針對全國發生在包括經營場所在內的公共場所的電梯事故達1000余起,造成人員傷亡數百人的情形,發布了《關于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的通知》,規定電梯實行安全使用制度:新電梯安裝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證后方可運行;對在用電梯實行安全年檢制度,在電梯使用單位日常維修保養的基礎上,每年應進行一次安全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允許運行,經使用單位整改合格后,方可運行,對存在問題較多,一時難以修復的電梯,應吊銷其安全使用證。
上述“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要求,可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經營者開業前進行審查,看是否達到有關安全標準,作為其能否開業的一個重要條件。除了上述要求硬件設備符合安全要求的靜態的義務外,建筑物、相關配套設施還必須由經營者經常的、勤勉的維護,使它們一直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這是對經營者的動態的要求,它要求服務場所的建筑物、相關配套設施在整個運營過程中一直符合安全標準。比如電梯要經常性的維護,確保運轉正常;滅火器材要及時換藥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鎖;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暢通;消防栓、滅火器材不能被遮擋、壓埋。只有這樣才能在硬件方面給消費者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
2、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
經營者對于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數量足夠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國務院1999年3月17日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娛樂場所應當根據其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而且保安工作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同樣,銀行、證券公司也應當在其交易場所設置保安人員;游泳場館應當在池邊設置救生人員,且配備的救生員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根據勞動部的規定,對電梯操作人員要進行培訓、考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經營者必須安排消防值班人員、防火巡查員,而且消防值班人員、防火巡查員不得脫崗等等。經營者的工作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一般稱為服務軟件上的瑕疵或者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