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賣野生保護動物怎么判刑
1.對于非法從事野生動物販賣活動者,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以罰金;若其行為構成嚴重性,則將面臨五年以上但不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時并處以罰金;如情況特別惡劣,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
這里所稱“情節嚴重”,是指販賣行為涉及的各類野生動物數量已達到了相應的規定標準。
而對于非法買賣多種不同類別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者而言,如果其中兩種以上的物種分別達到了情節嚴重數量標準的一半以上,那么也將被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危害瀕危珍貴野生動物罪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的立案標準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非法殺害受國家特殊保護的珍貴且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時,都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并依法追究責任。
在這里,我們需要明確的是"珍貴野生動物"涵蓋范圍廣泛,不僅包括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種類,同時也包括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的各種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