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被小偷扎傷 承運人被判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張某因發現小偷偷竊其女友的包而與小偷發生肢體沖突,最終被扎傷。張某隨后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責任確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在此案中,雖然傷害是由乘客與小偷之間的沖突引起,但考慮到事件發生在公交車上,這屬于公交公司的運營范圍內,因此公交公司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承運人對于在其運輸工具上發生的乘客傷害事故負有無過錯責任。這意味著,即使承運人沒有直接參與導致乘客受傷的行為,只要傷害發生在其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張某5萬元,這一判決考慮到了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的責任,以及乘客在公交車上的安全保障義務。這一判決也符合以往類似案件的處理原則,即公交公司需對在其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乘客傷害事故負責。
因此,本案中公交公司被判承擔責任,是基于其作為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保障乘客安全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