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的崗位職責有哪些
1、根據《現金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管理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
2、根據會計法規與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貨幣資金收付業務所附的原始憑證和會計人員編制的收付款憑證,審核無誤后,在原始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章,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出納人員名章,并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存款結算業務。
3、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根據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結出余額。
4、定期進行現金盤點,編制“現金日報表”;月末與會計人員一起進行銀行對賬,并及時查找未達賬項,協助會計人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做到日清月結。
5、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購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務。
6、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簽發空頭支票,不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它單位辦理結算。
7、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出納工作的主要對象是貨幣資金,因此出納工作中必須遵守以下有關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1、職責分工和職權分離制度
貨幣資金收支應由出納人員和會計人員分工負責、分別辦理,職責分明、職權分離。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具體要做到,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經辦、審批、記錄與辦理收付款業務的人員相分離;登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出納人員與登記總賬及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明細賬的人員相分離;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清查人員相分離,即貨幣資金清查必須指定其他的專門人員,不能由出納人員一人完成。
2、授權和批準制度
所有貨幣資金的經濟活動必須按權限進行審批。單位應明確規定各類業務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單位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
3、內部記錄和核對制度
所有貨幣資金的經濟業務必須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記錄。各種收付款業務應集中到會計部門辦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或付款憑證。經濟業務進行記錄時,必須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把好支付申請、支付審批、支付符合三道關,以保證會計記錄的真實、及時和正確。貨幣資金的核對制度包括審核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進行賬賬核對及賬實核對。出納員要自覺進行經常性的對賬工作,包括月末進行總賬與日記賬核對、每日進行現金清查、每月末與指定人員一起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未達賬項。對賬實不符的現金及銀行存款,出納人員應及時查明原因,必要進向會計機構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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