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不到賬合同有效嗎
在貸款尚未實際到達借款人賬戶且簽署的合同亦未生效的情況下,該合同仍舊具備其法律效力。
在此種情況下,盡管已經簽訂了貸款合同,然而,由于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中關于放貸的具體條款履行其相應的義務,因此,作為合同雙方中的一方,您有權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賠償金。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當協議采用書面形式進行訂立時,自協議各方均簽署、加蓋公章或留下手指印之時起,合同即告成立。
按照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貸款人實際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之后才能產生效力,反之,若借貸行為為自然人所有,并且金錢尚未到達借款人的賬戶里,那么該份合同將被視為尚未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借款糾紛三年訴訟時效起算點是什么
關于借款糾紛中三年訴訟時效起算點這一問題,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即從權利人了解或理應知曉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以及義務主體開始承擔義務之日起計算。
依照相關法規條例,借款糾紛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在過程中發生諸如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動發起履行請求;義務人接受并履行義務等法定特殊情況,將使得整個訴訟時效進入中斷階段。
而一旦訴訟時效因上述原因發生中斷,便須從中斷及相關程序的結束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三、只起訴了借款人以后能起訴擔保人嗎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在發生借款人無法履行債務償還義務的情況下,作為擔保人,有權力依法對借款人提起訴訟請求,督促其嚴格遵守還款承諾。
當借款人遭到上述訴訟挑戰之后,擔保人仍可依法針對借款人發起新的訴訟案件,以期確保對方順利履行相應還款責任。
若擔保人需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在借款人出現債權逾期情況下,擔保人也必須按照法規規定盡到連帶責任,即無條件地進行債務償還之責。
反之,若擔保人只承擔一般的責任,那么只有在出現主合同糾紛且未經過審判程序或是仲裁,同時債務人的財產經強制執行仍然無法償清債務前,擔保人才有權利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所有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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