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違約金怎么計算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逾期未交清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電。
在《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中規定了電費違約金的具體計算方法:
1)居民客戶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
2)其他客戶:
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加計收,總額不足1元按1元收取。
停電催費程序:
《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規定了停電催費的程序:
①應將停電的用戶、原因、時間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②在停電前7天(“十項承諾”規定為提前7天),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對重要客戶的停電,應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③在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戶一次,方可在通知規定時間實施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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