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明有效期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居民身份證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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