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證加名字的規定
1、房產證加名字的規定:房產證在沒有加配偶的名字前,是個人財產;個人房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能改變房產的產權,在離婚時,房產還是個人的,不過要依法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房產證加上配偶的名字,就使配偶對房產擁有了產權,一般屬于共同共有。在離婚時,夫妻對房產對半分。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二、房產證加名的新政策
1、買賣雙方提供持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轉移登記,增加房屋產權共有人。
2、房產證加名購房者到房產委托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贈與公證;到國土房管局的測繪部門出具測繪附圖;財稅部門辦理完稅或免稅手續;攜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完稅或免稅證明、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贈與公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贈與登記,增加受贈者為房屋共有人。
3、夫妻雙方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夫妻析產公證手續;房產證加名與贈與情況下房產證加名字需要的2、3、4手續相同(贈與公證書替換為夫妻析產協議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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