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布置建筑總平面布局和功能區域劃分應在建筑之間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以消除或減少建筑物之間 及周邊環境的相互影響和火災危害。同一企業內,若有不同火災危險的生產建筑,則應盡量將火災危險性相同的 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廠和倉庫的生產區、儲存區 內不得修建辦公樓、宿舍等民用建筑。
2、乙(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 不宜(不應)小于30m.除甲類倉庫和室外變配電站外,廠房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D=d+K1+K2;式中:D—最小防火間距d—參考間距(高層廠房或倉庫:13m;甲類倉房:12m;其他建筑:10m.) K1、K2—修正系數,耐火等級1-2級取0,3級取2,4級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