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義
1.境內目的地是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我國關境內的消費、使用地區或最終運抵的地點。
2.境內貨源地是指出口貨物在我國關境內的生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包括供貨地點)。
(二)填報要求
1.“境內目的地”欄和“境內貨源地”欄應按“國內地區代碼表”選擇國內地區名稱或代碼填報,代碼含義與經營單位代碼前5位的定義相同。
2.“境內目的地”應填報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消費、使用地或最終運抵地。其中最終運抵地為最終使用單位所在的地區。最終使用單位難以確定的,填報貨物進口時預知的最終收貨單位所在地。
3.“境內貨源地”應填報出口貨物的生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出口貨物產地難以確定的,填報最早發運該出口貨物的單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