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證,指由國家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統一簽發的、批準某項商品進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也是海關查驗放行進口貨物和銀行辦理付匯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外經貿部公布的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凡進口屬于國家宣布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特準者外,任何部門均須辦理申領進口許可證手續。
目前,我國執行審批和簽發進口許可證的機關為:國家外經貿部及其派駐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按商品、按地區分級管理并予簽證辦法。
辦理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申請
即由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單位,在對外訂貨之前向發證機關提交廳、局級以上或相當于廳、局級部門出具的申領進口許可證的正式函件。申請函件內容包括:進口商品名稱、數量、金額、主要用途、外匯來源、對外成交單位等。同時,交驗下列證件或材料:
1、《訂貨卡片》;
2、 經歸口審批部門加蓋批準進口專用章的《訂貨卡片說明》;
3、 如接收國外(含華僑、港澳臺同胞)贈送的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范圍的商品,除提 供歸口審批部門的批準件外,還須提供外方注有“贈送”字樣的信件或合同、協議副本,或電傳、電報的影印件;
4、 如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的,則應提交經國家外經貿部根據批準的合同而核準的年度進口計劃批件。
二、審核、填表
發證機關在收到上述有關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同意后,由領證人按規定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進口貨物許可證申請表》。
三、輸入電腦
申請表經申領單位加蓋公章后,送交發證機關。經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將申請表各項內容輸入電腦。
四、發證
發證機關在申請表送交后的三個工作日內,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二聯交領證單位,憑以辦理對外訂貨及向海關辦理貨物進口報關和銀行付匯。同時,領證單位向發證機關支付辦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