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有條件的銀行擔保,是銀行(開證行)應買方(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證立即或將來某一時間內付給賣方(受益人)一筆款項。賣方(受益人)得到這筆錢的條件是向銀行(議付行)提交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
憑收據付款及憑單據付款 ,就其條款所表示的功能與現金的功能,大同小異,極為相似。
(一)憑收據付款
憑收據付款的具體作法,是由開證銀行依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由通知銀行轉交。明文 規定 ,于有效期限內憑受益人開具的領款收據及有關的單據要求銀行付款。 銀行憑取款收據予以付款。
此的特點系受益人無須簽發匯票 ,只憑收據即可取得貨款。其好處是受益人無須承擔自簽發匯票 ,經過多道手續,直到取到貨款全過程應負的責 任和銀行費用。 這對出口商較為有利。
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有些國家,如歐洲的國家 規定 ,凡采用以匯票作為支付工具者,須貼印花稅,而且手續繁瑣,并明文規定印花稅由付款人負擔。 故進口商同意采用憑收據付款的 辦法 支付貨款。 但美國、英國銀行界很少采 用憑收據付款的 辦法 。
凡采用憑收據付款的,在中須記載如下條款 ,以明示其功能: 憑受益人提示以發票金額為100%的領款收據及規定的單據,或憑領款收 據代替匯票承付。
(二)憑單據付款
憑單據付款系指受 益人向銀行提示規定的單據,而不簽發匯票或收據,即可請求銀行按商業發票所列金額予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