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品進出口管理
文化部負責對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海關負責對美術品進出境環節進行監管。
(一)管理范圍
1、指藝術創作者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經藝術創作者以原創方式創作的具有審美意義的造型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攝影等作品,以及藝術創作者許可并簽名的,數量在200件以內的復制品。
2、批量臨摹的作品、工業化批量生產的美術品、手工藝品、工藝美術產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納入美術品進行管理。
3、我國禁止進出境含有下列內容的美術品
(二)辦理程序
我國對美術品進出口實行專營,經營美術品進出口的企業必須在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取得進出口資質的企業。
在美術品進出口前,向美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