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進口物資
1)無線電發射設備,需要交通部的批準;
2)地理、繪圖方面的書籍,需要外交部的批準;
3)私用武器、彈藥、附件及零件(非軍事用途),需要內政部DISCAMEC司的批準;
4)民用炸藥及相關原材料,需要內政部DISCAMEC司的批準
5)可直接或間接用于加工可卡因粉及其他產品的化學產品及化學原材料,需要工業、旅游、一體化和貿易談判部的批準
6)硝酸銨及其構成成分;
7)普通藥品及其商標需要衛生登記;
8)水生物制品需要衛生檢疫證明;
9)植物產品及副產品需要農業部頒發的植物檢疫證明;
10)動物產品及副產品需要農業部頒發的動物檢疫證明;
11)農用殺蟲劑及類似產品,以及獸用醫藥品;
12)人類遺體需要衛生部的批準;
13)野生動植物種類則需要《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協定》之許可。
2.禁止進口物品
1)有機氯化物殺蟲劑及其衍生產品和成分:
ALDRIN, ENDRIN, DIELDRIN, BHC/HCH, CANFECLORO/TOXAFENO-毒殺芬, HEPTACLORO-七氯
2)任何來源和狀態下的具有危險性、放射性的特性、作用及結果的廢棄物;
3)名為“RASCAPIE”、“COHETE”、“COHETECI- LLO”、“RATA BLANCA”的煙火產品和類似產品;
4)舊服裝,舊鞋;
5)會在國內引起傷人致殘的擴散性物質;
6)醫用鐳R226放射源;
7)在外國制造的,名為“PISCO” 或含有此字樣的飲料;
8)來自有瘋牛病國家的動物,肉,肉粉,牛骨和羊骨,大腦,脊髓,以及一切神經組織,等等。
3.進口監督機制
監督制度是從1992年3月11日開始建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在進口過程中發生少開發票現象,建立起進口貨物依法納稅的觀念。因此,所有進口的新物資其FOB價超過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舊物資其FOB價超過2000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及進口機動車輛,都必須接收海關授權的商檢公司的檢查。
進口下列商品不必接受檢查:
1)不高于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新物資或不高于2000美元其他等值貨幣的舊物資;
2)根據臨時性準入制度進口的商品 ;
3)給予私人團體或公共機構的具有慈善、援助或教育性質的贈品或捐贈;
4)行李及家具(Equipaje y menaje de casa);
5)本國外交機構以及根據對等原則外國駐秘外交機構和駐秘國際組織進口的物資;
6)軍事、國防及秘密軍用物資的進口;
7)寄往國外的無商業價值的包裹;
8)某些商品,如尿素,大米,奶粉,小麥,玉米,大豆,等等的進口;
9)下列屬于海關規定的93種商品范圍內的物資:
小麥,大麥,燕麥,谷物粉,豆油,葵花籽油,無機肥和化肥,有機化合染料,顏料,墨,塑料,蒸汽機械設備,農業器械,起重機,升降設備,清潔機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