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和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
第八十八條 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八十九條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其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九十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