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歐盟旗幟船舶的船東現在可以在印度次大陸的拆解場處理船舶,只要他們符合歐盟船舶回收條例(EU SRR)的標準。
在此之前,歐洲聯盟(EU)和歐洲理事會就“廢棄物”的修訂定義達成了協議。
根據《巴塞爾公約》,從經合組織國家向非經合組織國家出口“廢棄物”是被禁止的,到目前為止,報廢船舶一直被歸類為廢棄物。這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因為大多數壽終正寢的船舶都是在自己的動力下進入拆解廠的,在不斷上漲的市場中,有時會被出售以進一步交易。
然而,歐盟SRR禁止將報廢船舶出售給印度、巴基斯坦或孟加拉國的船廠,因為根據歐盟自己的規定,還沒有一艘船舶獲得批準。該禁令包括印度的大量回收設施,以及孟加拉國的一些回收設施,這些設施已被國際船級社批準,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的《香港公約》(Hong Kong Convention),即國際框架。
因此,將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的國際海事組織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規與歐盟自己的法規之間仍然存在不匹配。歐洲船東在回收報廢船舶方面的選擇仍然有限,經合組織成員國土耳其阿利亞加地區的船廠是僅有的選擇之一。
在歐洲其他地方的回收場是可能的,但整個歐洲大陸對船舶回收的興趣不大。廢鋼需求疲軟,其他回收材料價格低迷。歐洲船廠肯定無法與印度次大陸上報廢船舶的價格相匹配,目前每輕排水量噸(ldt)約500美元。
丹麥航運(Danish Shipping)上周五發表的一份聲明稱,有關廢棄物運輸的新協議“為歐盟和經合組織以外懸掛歐盟旗幟的船舶的負責任回收打開了大門”。這筆交易可能會受到歐洲船東和運營商的歡迎,因為他們面臨著未來幾個月大規模清理舊噸位的前景。
丹麥航運的氣候、環境和安全總監Nina Porst評論道:“我們預計未來幾年將有越來越多的船舶被回收,所以我很高興達成了一項關于廢棄物運輸的協議。船舶回收必須始終以安全、負責任和環保的方式進行,我們相信這項新協議將有助于確保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