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承運人簽發提單的義務,所謂“簽”是指承運人在書面提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一般是由有權簽發提單的人在提單正面右下角簽章,故提單必須有相應的簽章,簽章是提單簽發要式性的另一要求。簽章與提單書面形式要求緊密相關,是提單簽發行為要式性的另一要求。提單作成之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應在提單上簽章,以示承運人對提單記載的內容負責,傳統意義上的簽章是指在有紙文件上簽字或蓋章。作為電子提單簽發人,承運人顯然無法做到這一點。法律之所以要求簽發人在提單上簽章是因為認證問題,即簽章人通過簽字或蓋章的方式表示提單由其簽發,其對提單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電子提單規則》規定,承運人在接收貨物后應按照托運人說明的電子地址給予托運人收到貨物的收訖電訊通知,通知的內容與書面提單內容基本一致,并附加了日后進行電子數據傳輸的密碼。該密碼由承運人提供給托運人,承運人對該密碼項下電子提單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托運人可依此密碼對承運人發出指示,并據此密碼進行提單的轉讓,可見承運人所給的密碼起到承運人在傳統提單上簽章的作用。另據《漢堡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提單的簽字,如不違反簽發提單所在國法律,可以是手寫、簽字復印、打透花字、蓋章、使用符號或任何其他機械或電子工具。以加密的電子數據交換代替在紙質提單上的簽字可視為使用了該條規定的電子工具?!稘h堡規則》在我國雖僅具國際慣例的作用,但有不可估量的影響,所以,該規定也可作為我們解決電子提單簽章問題的依據之一。故在承運人對托運人發出載有提單內容的電訊及密碼后,應認為承運人已在提單上簽章。
提單的簽發包括提單的繕制和交付,提單未經交付不發生法律效力。電子提單不能以傳統提單由承運人交給托運人的方式進行交付,但托運人收到承運人的收訖電訊后知悉電子提單的內容,并持有有效密碼,除承運人外無人知曉該密碼,托運人據此密碼對電子提單項下的貨物擁有支配權、轉讓權,如同其持有書面提單一樣;且托運人收到承運人的收訖電訊后必須向承運人確認該收訖電訊,這個過程與傳統意義上的提單交付相同,故當托運人確認收訖電訊后即應認為承運人完成了電子提單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