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義
1.收貨單位是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包括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等。
2.發貨單位是指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包括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委托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等。
(二)填報要求
1.有海關注冊編碼或加工企業編碼的收、發貨單位,進口貨物報關單的“收貨單位”欄或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發貨單位”欄必須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編碼;沒有編碼的,填報其中文名稱。
2.加工貿易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一致。
3.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征免稅證明的“申請單位”一致。
4.進口貨物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難以確定的,應以貨物進口時預知的最終收貨單位為準填報;出口貨物的生產或銷售單位難以確定的,以最早發運該出口貨物的單位為準填報。
5.進口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收貨單位”欄應填報汽車生產企業名稱。
(三)收貨單位/發貨單位與經營單位的關系
自行進、出口貨物的收貨單位/發貨單位同經營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收貨單位同經營單位;其他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出口貨物的收貨單位/發貨單位與經營單位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