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設立音像制品內容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進口音像制品的內容。音像制品應在進口前報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內容審查,審查批準取得“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后方可進口。
國家對設立音像制品成品進口單位實行許可制度,音像制品成品進口業務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音像制品成品進口單位經營;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成品進口業務。
(一)管理范圍
(二)辦理程序
1.進口音像制品實行許可管理制度,應在進口前報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內容審查。
2.進口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報送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內容審查樣片原有的名稱和內容。
3.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進口音像制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圖書館、音像資料館、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制品成品,應當委托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辦理進口審批手續。
(三)報關規范
1.向海關申報進口音像制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及其他有關單據。
2.“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內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應重新辦理?!斑M口音像制品批準單”一次報關使用有效,不得累計使用。
其中,屬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準單當年有效;屬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準單有效期限為1年。
3.在經批準進口出版的音像制品版權授權期限內,音像制品進口經營單位不得進口該音像制品成品。
4.隨機器設備同時進口以及進口后隨機器設備復出口的記錄操作系統、設備說明、專用軟件等內容的音像制品,無須申領“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海關憑進口單位提供的合同、發票等有效單證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