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是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后,按照規定處理完剩余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向該企業主管海關申請核銷 要求結案的行為。
2、報核的時間:經營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并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報核;
因故提前終止的合同,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3、報核的單證:
(1)企業合同核銷申請表
(2)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3)核銷核算表
(4)其它海關需要的材料
4、報核步驟:
5、特殊情況報核(4種)
(1)遺失報關單情況:可以以報關單復印件向原報關地海關申請加蓋海關印章后報核。
(2)免冊的情況:企業直接持進出口報關單、合同、核銷核算表報核。
(3)撤銷合同:憑審批件和手冊報核
(4)有違規行為的加工貿易合同的核銷:憑海關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6、海關受理報核和核銷
(1)海關審核報核企業申請,不符合規定的,重新報核;符合規定的,受理。
(2)核銷時限: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經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3)經過核銷情況正常的:
①未開設臺賬的:海關應當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②開設臺賬的:海關應當簽發“銀行保證金臺帳核銷聯系單”,到銀行銷臺帳,并領取“銀行保證金臺帳核銷通知單”,憑以向海關領取核銷結案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