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稅的范圍
以下情況經海關核準可予以辦理退稅手續:
1.已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3.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已退關的;
4.已征稅放行的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卸、短裝,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卸、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
5.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的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
6.因海關誤征,致使納稅義務人多繳稅款的。
(二)退稅的期限及要求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所退利息按照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息計算,計算所退利息的期限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進口環節增值稅已予抵繳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已征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退稅必須在原征稅海關辦理。辦理退稅時,納稅義務人應填寫“退稅申請表”并持憑原進口或出口報關單、原蓋有銀行收款章的稅款繳納收據正本及其他必要單證(合同、發票、協議、商檢機構證明等)送海關審核,海關同意后,應按原征稅或者補稅之日所實施的稅率計算退稅額。
(三)退稅憑證
海關退還已征收的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時,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海關專用),同時通知原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海關將“收入退還書”(海關專用)送交指定銀行劃撥款。
“收入退還書”(海關專用)第一聯為“收賬通知”,交收款單位;第二聯為“付款憑證”,由退款國庫作付出憑證;第三聯為“收款憑證”,由收款單位開戶銀行作收入憑證;第四聯為“付款通知”,由國庫隨收入統計表送退庫海關;第五聯為“報查憑證”,由國庫將進口環節代征稅的送當地稅務機關,關稅的送退庫海關;第六聯為“存根”,由填發海關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