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統計數據的收集
(1)海關統計數據的原始資料
《統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海關統計的原始資料是經海關確認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申報單證是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海關提交的申報貨物狀況的法律文書,是編制海關統計的重要憑證。
(2)海關統計數據的收集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的監督管理,這為海關及時收集全面、準確的進出境貨物統計資料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根本保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直是統計部門收集整理進出口統計數據的原始憑證和唯一資料來源。海關統計數據是從H2000通關管理系統報關單數據庫中提取的。
2.海關統計數據的審核
海關統計數據的審核是指通過利用計算機的各種檢控條件對已轉入統計數據庫的數據進行的檢查,并打印出各種統計數據審核表供統計人員進行復核。
海關統計數據的審核主要是由各直屬海關與海關總署綜合統計司共同來完成的。各直屬海關通過電子審核、人工專業化審核、現場接單審核、通關數據綜合復核、統計數據最終審核;海關總署綜合統計司負責對各直屬海關上報數據進行最終復核和檢查,重點是對錯誤信息進行檢控。
3.海關統計數據的報送
各直屬海關的統計部門將審核后的統計數據通過網絡傳到海關總署。
4.海關統計資料的編制
海關統計資料的編制是指對所收集的統計數據,進行科學的匯總與加工整理,使之系統化、條理化,成為能夠反映進出口貨物貿易和物品特征的綜合統計資料。其范圍為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及海關統計項目。
海關統計資料的來源是經過海關各業務環節審核,并通過統計合法性和可靠性檢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等報關單、隨附單證及有關的電子數據。
5.海關綜合統計資料的發布和提供
海關綜合統計資料的發布是指海關總署及各直屬海關統計部門對經匯總加工編制的海關統計資料,通過出版發行統計書刊、電子數據交換、新聞媒介等形式,定期向地方政府通報和向社會各界公開發布。其中,海關總署應當定期、無償地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綜合統計資料;直屬海關應當定期、無償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綜合統計資料。開展統計服務是海關統計的工作任務之一。其目的是充分開發和利用海關統計信息資源,及時向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海關統計資料,為國家外貿政策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幫助企業了解市場、占領市場和參與國際競爭。公眾可以通過查閱《海關統計快訊》、《海關統計月刊》、《中國海關統計年鑒》等統計出版物來獲取有關信息。
海關綜合統計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1)各地區進出口總值表;
(2)進出口商品貿易方式總值表;
(3)國別(地區)進出口總值表;
(4)主要商品進出口總值表;
(5)進出口貿易方式企業性質總值表;
(6)運輸方式進出口總值表;
(7)反映進出口總體進度的分析報告、進出口監測預警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