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通關效率,《規定》中規定,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提前申報。
在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等已確定無誤的情況下,經海關批準的企業可以在進口貨物啟運后、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驗核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有效期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準。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