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應納稅額,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稅率計算,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僅就海關計算代征增值稅而言,并非進口方支付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固定資產除外)不得作進項稅額抵扣]。
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需要注意的是,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中包括已納關稅稅額;如果進口的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則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包括已納消費稅稅額。
進口貨物適用的稅率同納稅人銷售貨物的稅率相同。進口貨物應由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
例如,A公司為進出口公司當月進口一批貨物,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700萬元,該貨物關稅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為17%。請計算該企業進口貨物應納增值稅額。
1、組成計稅價格=700十700×10%=770(萬元)。
2、進口貨物應納增值稅=770×17%=130.9(萬元)。
再如,B進出口公司(一般納稅人)2004年1月份報關進口計算機600臺,每臺關稅完稅價格為4000元,進口關稅稅率60%。已繳納進口關稅和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并已取得增值稅完稅憑證。當月銷售出其中的300臺,不含稅售價每臺8000元。
根據以上資料,該公司當月進口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為:
①進口環節應納稅額=(4000+4000×60%)×17%×600
=652800(元)。
②銷售環節應納稅額=8000×17%×300一652800
=-244800(元)。
當月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不足抵扣,其差額244800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本期應納增值稅額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