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價格
(1)外購部門按照“請購單(外購)”需求急緩加以整理,依據供應商報價,并參考市場行情及過去詢價記錄,以電話(傳真)方式向三家以上供應商詢價。特殊情形(比如獨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下除外,但應于“請購單(外購)”注明。在此基礎上進行比價、分析、議價。
(2)請購材料規范較復雜時,外購部門應附上各供應商所報的材料主要規范并簽注意見,再轉請購部門確認。
2.呈批
(1)比價、議價完成后,由外購部門填具“請購單”,擬定“訂購廠家”、“預定裝運日期”等,連同廠方報價,送請購部門按采購審批程序報批。
(2)核決權限
①采購金額在8000元以下者由經理核決。②采購金額超過8000元者由總經理核決。
(3)采購項目經審批后又發生采購數量、金額等變更,請購部門須按新的情況所要求程序重新報批。但若更改后的審批權限低于原審批權限時仍按原程序報批。
3.訂購
(1)“請購單(外購)”經報批轉回外購部門后,即向供應商訂購并辦理各項手續。
(2)如需與供應商簽訂長期合約,外購部門應將簽呈和代擬的長期合約書,按采購審批程序報批后辦理。
4.進度控制
(1)外購部門依照“請購單(外購)”及“采購控制表”控制外購作業進度。
(2)外購部門在每一作業進度延遲時,應主動開具“進度異常反應單”,記明異常原因及處理對策,據以修訂進度并通知請購部門。
(3)外購部門一旦發現外購“裝船日期”有延誤時,即應主動與供應商聯系催交,并開立“進度異常反應單”記明異常原因及處理對策,通知請購部門,并按請購部門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