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價格
(1)采購人員接“請購單(內購)”后應按請購事項的緩急,并參考市場行情、過去采購記錄或廠方提供的報價,精選三家以上供應商進行價格對比。
(2)如果報價規格與請購單位的要求略有不同或屬代用品,采購人員應檢附有關資料并于“請購單”上予以注明,報經主管核簽,并轉使用部門或請購部門簽注意見。
(3)屬于慣例超交者(比如最低采購量超過請購量),采購人員應在議價后,在請購單“詢價記錄欄”中注明,報主管核簽。
(4)對于廠商報價資料,經辦人員應深入整理分析,并以電話等方式向廠方議價。
(5)采購部門接到請購部門緊急采購口頭要求后,主管應立即指定經辦人員先做詢價、議價,待接到請購單后,按一般采購程序優先辦理。
2.呈批
(1)詢價完成后采購經辦人員應在“請購單”詳填詢價或議價結果,擬定“訂購廠商”、“交貨期限”與“報價有效期限”,經主管核批,并按采購審批權限呈批。
(2)采購審批權限。
3.訂購
(1)采購經辦人員接到已經審批的“請購單”后應向廠方寄發“訂購單”,并以電話確定交貨日期,要求供應方在“送貨單”上注明“請購單編號”及“包裝方式”。
(2)分批交貨時,采購人員應在“請購單”上加蓋“分批交貨”章以便識別。
(3)采購人員使用暫借款采購時,應在“請購單”加蓋“暫借款采購”章,以便識別。
4.進度控制
(1)國內采購部門可分詢價、訂購、交貨三個階段,依靠“采購進度控制表”控制采購作業進度。
(2)采購人員未能按既定進度完成采購時,應填制“采購交貨延遲情況表”,并注明“異常原因”及“預定完成日期”,經主管批示后轉送請購部門,與請購部門共同擬定處理對策。
5.單據整理及付款
(1)來貨收到以后,物管部門應將“請購單”連同“材料檢驗報告表”(其免填“材料檢驗報告表”部分,應于收料單加蓋“免填材料檢驗報告表”章)送采購部門與發票核對。確認無誤后,送會計部門。會計部門應于結帳前,辦妥付款手續。如為分批收料,“請購單(內購)”中的會計聯須于第一批收料后送會計部門。
(2)內購材料須待試用檢驗者,其訂有合約部分,按合約規定辦理付款,未訂合約部分,按采購部門報批的付款條件辦理付款。
(3)短交,待補足者,請購部門應依照實收數量,進行整理付款。
(4)超交,應經主管批示方可按照實收數量付款,否則仍按原訂貨數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