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稽查的對象
1、海關稽查的企業、單位;
2、海關稽查的進出口活動。
(二)海關稽查的方式
包括:常規稽查、專項稽查、驗證稽查。
(三)對企業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規范性要求
1、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真實性;
2、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保管;
3、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報送。
(四)稽查制度的實施
1、海關稽查實施程序;
(1)稽查通知:海關實施稽查3日前,應當將“稽查通知書”送達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實施:應當組成稽查組,其成員不少于2人。
(3)稽查報告與稽查結論。
稽查報關報送海關前,應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見。被稽查人應當自受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海關。海關應當自受到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海關稽查結論。
2、海關實施稽查時可以行使的職權;
3、海關實施稽查時被稽查人的義務。
(五)海關稽查對發現問題的處理
(六)與海關稽查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