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浙江省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后續將以法規案形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從規劃、用地、車輛通行、投遞服務、“兩進一出”、從業者權益和快遞經營等方面作出相關保障規定,明確提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快遞服務。
在快遞經營管理方面,草案從以下七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明確快遞經營者的分支機構和末端網點開辦實行備案制;在同一縣(市、區)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實行“一照多址”。
二是明確將快件投遞到智能信包箱等末端服務設施的,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并及時告知投遞情況及收費標準。
三是規定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規范化管理,實施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完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落實公共衛生安全防范措施。
四是規定用戶可以對服務質量投訴和申訴;投訴和申訴不成立的,不納入服務質量評價管理。
五是規定快遞經營者因從業人員過錯給其造成損失要求其賠償的,應當提前告知并說明理由。
六是規定快遞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安全檢查制度,對電子運單中的個人信息作匿名化處理。
七是規定快遞經營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快遞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等手段阻斷快遞經營者正常服務;平臺型快遞經營者不得禁止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限制其他快遞經營者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