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雖然獨立于基礎合同之外,但是它是依據買賣合同而開立的,因此,它與買賣合同在主要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統一的一面。
信用證是開證行應買方的請求而開立,允許在受益人履行其規定條件的前提下,對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它的開立是按買方的指示辦理的,而買方申請開立的依據是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條款中有關其規定要求開立的。這表明申請人作為合同買方,遵守合同信用,已經執行合同,開出了信用證。因此,信用證的開立是買方履約的行為。
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就買賣某種貨物而達成的書面文件。如果買賣雙方同意以信用證的方式付款,就應該在買賣合同中規定相關條款,從而使買方有義務開立。
各個信用證均是依據買賣合同中的相關條款而開立的,賣方對其內容的要求只能在該條款中加以規定。因為銀行開立完全依據買方申請和指示,不接受賣方關于其內容的指示。當信用證送達賣方時,賣方依據其條款審核,若發現與合同不符,可根據情況通知買方修改。因此,雙方在簽定買賣合同時,應明確如何規定開立,以便交易的順利進行。
信用證中關于貨物及與貨物有關的裝運、保險、檢驗等規定源于合同條款,應與合同規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