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討論跟單信用證業務中一方當事人—開證行的權利和義務。
開證行的權利即獲得償付的權利。
開證行在開證后,若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進行了付款,那么開證行有權力從申請人處獲得償付。但若開證行開證時背離了開證申請書,或開證行錯誤地兌付了單證不符的單據,申請人有權拒絕償付。
開證行的義務主要為嚴格按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立、付款、審核單據和保管單據。
信用證的義務申請人通過提交開證申請與開證行之間確立合同關系,開證行必須嚴格按照申請書的指示開證。如開證時背離申請書內容,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開證行負責。
信用證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如果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必須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證金額,或承兌受益人出具的匯票。開證行付款的義務不僅僅是對受益人的,同時也是對開證申請人的。因為買賣雙方在基礎合同中規定以信用證支付貨款,買方就有義務開證。開證行開證就意味著他與申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并將以自己的信用證來代替商業信用,在受益人提交符合其規定的單據時向其付款。開證行的付款既是履行它在信用證中對受益人的允諾,也是履行他與開證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規定的義務。
信用證通常規定受益人在請求銀行履行付款、承兌或議付義務時,必須向銀行提交其規定的單據,銀行在付款、承兌或議付之前,要審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其規定的條件。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全套單據提交給開證行,在開證行審核單據、兌付貨款前的這段時間,開證行作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責任保管單據。因此,開證行必須對這期間單據的殘缺、改動或損壞等負責。
開證行在占有單據期間,不得擅自處置單據。如果開證行認為單據有不符點,就不應將單據正本寄交申請人,即使開證申請人宣稱他需要檢驗貨物,開證行也不應擅自做主。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開證行承擔。當然,在開證行認為單據不存在不符點,或受益人通知開證行將正本單據寄交申請人的情況下,開證行可以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