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流程
(一)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海關提交《保證函》和其他材料;
(二)經審核,同意征收保證金放行貨物的,海關開出《保證金收據》記賬聯、《海關交(付)款通知書》交申請人;
(三)申請人到銀行繳納保證金,銀行在《海關交(付)款通知書》上簽章;
(四)申請人將《海關交(付)款通知書》交海關財務部門,海關財務部門在《海關交(付)款通知書》簽章;
(五)申請人持《海關交(付)款通知書》到現場海關辦理保證金核注手續;
(六)現場海關簽發《保證金收據》“收據聯”和“退款聯”給申請人;
(七)申請人辦理進出口其它海關手續;
(八)保證金擔保期限到期需繼續延期的,申請人重新提交《保證函》和相關情況說明;
(九)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辦理保證金延期手續。
二、需要提交的單證
(一)保證函;
(二)進出口報關單證、相關監管證件、關聯報關單據;
(三)有關主管部門證明以及其他證明材料;
(四)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三、海關工作時限
屬隸屬海關審批的,海關自受理申請人憑保放行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四、相關說明
(一)申請人應在《保證函》中真實、準確地表達需辦理擔保的理由、承諾履行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合理時限,承諾如到期不履行相關義務將接受海關處理,并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人為單位的);
(二)要求以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作為擔保的,其保證方式應當是“連帶責任保證”。稅款保函明確規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應比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或延期期限長。
(三)申請擔保延期時,原提交的銀行保函即將到期的,需重新提交。